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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 前沿

2017-04-26 阙梓冰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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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颁行是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其意味着我国的法典化成功迈出了第一步,《民法总则》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成功,但仍有许多规则尚待分则对其进行细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文中,探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的主要问题,并希望借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完善,来弥补制度之缺失与体系之不足。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自颁布以来备受关注,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体现出明显的优势。但是在七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过程中也发现了许多问题,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侵权责任法》在总体逻辑结构上存在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的第四章上。第四章题目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但在具体内容中却规定了六种不同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这样就会造成对逻辑结构的认识分歧。


第二,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存在问题。这主要包括:(1)规定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不完整。(2)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关系不明确。(3)没有规定一般的赔偿原则。(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具体规则不具体,特别是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存在歧视农民的内容。(5)确定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不公平,而且其他计算方法并无具体规定。(6)第25条混淆了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赔偿的性质,将两者适用于现有损失赔偿范围。(7)第三章规定的免责事由过少,部分免责事由规定不准确。


第三,规定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规则存在的问题:(1)第35条将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害规定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违反了劳动者平等保护原则。(2)第四章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调整范围过窄,无法适应日益繁荣的网络生活。(3)第37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责任中适用的侵权主体范围过窄,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4)对于产品责任规则最大问题就是将相关规则分别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与《侵权责任法》中,对适用理解产品责任规则设置较大障碍,而且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过于抽象,欠缺可操作性。(5)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亟待具体化,对侵权情形、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方面的规定也不明确。(6)在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第56、61、63、64条均缺少对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7)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的条款设计过于简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中第71条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也不完备。(8)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给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过错损害责任不合理等问题。


侵权责任编修订之指导思想


在将《侵权责任法》修订为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要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作为独立法律和作为侵权责任编的区别。《侵权责任法》修订为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时,凡是涉及《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侵权责任编都无需再次规定。


第二,处理好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和债的双重属性的关系。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既有责任的属性,也有债的属性。因此在修订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时,在突出它的责任属性同时也应当兼顾侵权之债的属性。


第三,处理好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规则的关系;修订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应当解决好一般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之间的边界不清晰的弊病。


第四,处理好一般性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应予补充的内容,例如不真正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个人信息侵权、生态侵权等。


第五,处理好民法总则规定人格权与具体侵害人格权侵权责任的关系。在修订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时,应当在侵权责任编中留出一个部分,专门规定人格权的侵权责任类型。


侵权责任编修订之对策


针对以上提出的三大问题,有如下三大对策可以参考适用:


第一,调整侵权责任编的体系结构。侵权责任编应当继续坚持内容上的总分结构,同时在总则部分规定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构成、免责事由和损害赔偿方法;在分则部分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则。


第二,侵权责任编的总则性规定应当进行内容上的调整。其一,在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列举上应当有所改进,此条可作概括性规定,即规定:“本法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利益,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予以保护。”如采列举式+概括式,列举时应规定债权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客体;其二,规定侵权责任构成时,应保持现行法第6条至第14条的规定,同时在第11条和第12条之间,增加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的规定,并在第14条之后,增加规定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同时规定几种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而非仅仅列举责任方式的名称,另外,设置第三节分别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方法、侵害公开权的损害赔偿方法、侵犯财产损害赔偿方法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方法以及对于惩罚性赔偿作出一般性规定。最后,在免责事由中对见义勇为的补偿规则予以删除,并增加规定未规定的诸如自助行为等免责事由


第三,侵权责任编分则性应当对人格权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和生态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以及其他侵权损害责任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民法总则》的成功颁行意味着民法典编纂顺利迈出了第一步,但之后各分则的编纂工作仍然路阻且长,希望在学界的共同努力下,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能够圆满完成,以使中国的民法典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杨立新:《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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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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